服務條款
ジェーシーヒア株式会社(以下稱“本公司”),針對本公司對會員所提供之代購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的使用事宜,制訂“服務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如下。在本條款之外,本公司得於自行判斷下隨時制訂個別條款,該個別條款應結合本條款,二者形成一套條款。
因此,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務必同意此一所有條款。另外,本條款與個別條款若有抵觸,應以個別條款為優先考量,其他部份則同時適用本條款與個別條款。
因此,為了能使用本服務,您必須同意所有這些條款。但是,當本條款與個別條款出現抵觸的情況時,將以個別條款作為標準。有關其它部份,本條款與個別條款均同時適用。
第1條(會員資格)
- 會員係指,認同本條款之規定,為使用本公司所經營之本服務而經由網路申請入會,獲本公司承認其入會會員資格,並授予會員ID者。
- 會員不得將其會員資格給予第三者使用,或出借、轉讓、買賣、抵押予第三者。
第2條(使用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得於未事前通知獲得同意下,即逕行變更本條款。本條款經變更後,關於本服務之所有事項應以變更後之條款為依據。
第3條(申請入會)
- 有意願入會者(以下稱“入會意願者”),應由將成為會員的本人經由網路申請入會。若入會意願者尚未成年,應於取得監護人同意後始得申請入會。
-
會員註冊手續,應於獲得本公司對前一項所述之申請入會回覆同意後始得完成。但是,若經本公司察覺入會意願者有符合以下規定之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可不同意入會意願者的申請,即使業已同意其入會亦得予事後取消入會資格。
- (1)入會意願者尚未成年,且尚未取得監護人之同意
- (2)入會意願者過去曾因違反本條款等而遭註銷會員資格
- (3)入會意願者於申請入會時對本公司所申報之事項內包含造假、錯誤,或有填寫疏漏
- (4)入會意願者未按時償還積欠本公司之債務
- (5)入會意願者有妨礙本公司經營與提供服務之行為,或是妨礙包含賣方(參考第9條之定義)在內之第三者使用服務,或是可能造成相關妨礙之行為時
- (6)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合入會時
第4條(會員ID與密碼的管理)
- 註冊加入會員後,本公司所授予會員之會員ID與密碼,應由會員自行負起管理責任。
- 會員不得將其會員ID與密碼給予第三者使用,或出借、轉讓、買賣、抵押予第三者。
- 因會員ID與密碼未妥善管理、錯誤使用,或遭第三者使用等所造成之損害責任應歸屬於會員,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此外,凡透過會員ID與密碼來使用本服務之行為,即視同會員本人所從事之行為,應由會員負起該使用行為之所有相關責任。
- 會員ID或密碼遭第三者得知,或是會員ID或密碼疑似遭第三者擅用時,會員應立即通報本公司,同時,若本公司作出相關指示,會員應依據該指示行事。另外,若因會員ID與密碼遭不當使用而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失時,應由會員對本公司賠償該損失。
- 會員有義務定期變更密碼,若因未善盡該義務而蒙受損失,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 除本公司特別認可之外,恕不重新授予會員ID與密碼。
第5條(申報事項的變更等)
- 會員於申請入會時向本公司所申報之事項若有所變更,會員應使用規定之格式立即向本公司提出變更申請。
- 本公司所寄出之通知,均寄送至會員於本公司所註冊之申報事項中的連絡處,因此視同已於一般應寄達之時間內寄達至會員處。
第6條(個人資料的管理與使用)
-
本公司基於以下目的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
- (1)會員管理
- (2)銷售或提供本公司與第三者之商品、權利、數位內容、服務,以及金融商品(以下稱“商品等”)
- (3)實施宣傳活動與有獎活動企劃、問卷調查
- (4)使用必須在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以下併稱“本公司集團”)中加入會員的服務時,為求註冊會員作業之簡化
- (5)本網路服務的營運上所必要之事項通知(包含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
- (6)本公司與第三者之商品等的廣告與宣傳、促進銷售(包含透過電子郵件之方式)
- (7)寄送電子報
- (8)商品等的包裝與配送業務
- (9)收費計算、費用請款
- (10)提供點數、優待券、哩程數等的服務(以下稱“點數等”)
- (11)刊登會員投稿之訊息
- (12)各種諮詢、提供售後服務
- (13)行銷數據之調查與分析、研發新服務
- (14)匯整統計資料,以便提供予本公司集團與本公司所規定之業務合作企業(以下稱“業務合作企業”)
- 基於前項之使用目的,本公司集團可共同使用會員ID、姓名、性別、電子郵件帳號、電話號碼、郵遞區號、地址、公司與部門名稱等、䁥稱、筆名、出生年月日、信用卡資料、購買記錄、點數等持有資料,以及點數等使用記錄。
-
本公司將遵循隱私權政策,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不在可進行個人識別之狀態下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但是,在以下各款所記載之情形下,本公司得提供個人資料。
- (1)已取得會員同意下
- (2)收到法令等規定要求公開時,在調查犯罪等法律程序中收到要求公開時,或是消費者中心、律師公會等公共機構基於正當理由下要求照會時
- (3)轉寄會員的訂單資料予業務合作企業時
- (4)會員向業務合作企業購買商品等,或是試圖購買,需要公開予業務合作企業時
- (5)業務合作企業以及賣方(參考下條之定義),要求公開會員所購買的商品等的配送國家以及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所選擇的語言時
- (6)在配送商品等或是提供服務上有所需要時
- (7)公開予支付貨款作業的相關業者時
- (8)為了提供本公司或是業務合作企業所實施之點數等服務,而需要公開予該業務合作企業時
- (9)將本公司所執行之業務的全部或其中一部份委託予第三者時
- (10)因事業合併或是營業轉讓以及其他事由發生事業之繼承,必須公開予繼承事業者時
- (11)獲得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認可時
- 在會員使用本服務之過程中,本公司有可能使用cookie。
第7條(退會)
- 會員可依照本公司規定之手續辦理退會。
- 會員若死亡,本公司將視同該會員於該時間點即已退會,將不再提供使用會員ID與密碼。
第8條(會員資格的停止與開除)
若發生以下事由,本公司得於未經事前通知或催告會員下,即逕行暫停或開除其會員資格。
- (1)會員不當使用或令他人使用會員ID或密碼以及本服務。
- (2)會員未於規定期限內支付貨款時。
- (3)會員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份、強制執行、破産、民事更生之申請時,或是會員提出聲請時。
- (4)輸入錯誤密碼的次數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次數時。
- (5)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間內均未使用本服務時。
- (6)其他當會員違反本條款與個別條款之條項時。
- (7)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合持有會員資格時。
第9條(本服務之內容)
- 本服務之內容為,以合作的日本國內的網路拍賣出品者、合作的電子商務網站經營業者等銷售主體(以下稱“賣方”),在網際網路上的網站(以下稱“線上購物網站等”)所銷售之商品為對象,由本公司接受會員之委託,透過網路購物來購買會員所指定之商品等(以下稱“商品等”),並將該商品等配送至會員處。本服務為按照會員指定的商品進行代理購買,並將該商品寄給會員。對於內容構成,質量保障,真偽的鑑定,或售後等不在本服務的範圍之內。若會員認為購買的商品為假貨,或有瑕疵等,無法對應與賣方交涉退換貨或退款的要求。
- 本服務如同前項所記載,由本公司依據會員之指示,購買會員所指定之商品等。因此,本公司僅於會員所指定之商品的購買以及配送作業上負有責任,針對所寄達商品等的內容之相關詢問、客訴、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其他要求等,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是依照本公司的名義,向賣方購買商品。
- 會員對於本公司,應賦予使用會員名義簽訂運送合約的權限,本公司會使用會員名義,與合作的貨運業者之間簽訂運送商品的運送合約,非本公司責任之外的,因運送意外而造成商品等未送達、延遲送達,或是毀損等,所導致會員蒙受之損失,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 可使用本服務之銷售業者、本服務可供使用之運送業者,以及可使用本服務之商品的種類、尺寸、重量、金額、配送處等其他條件,僅限於本公司所規定之範圍內。會員不得於本公司所規定之範圍以外,使用本服務。
- 保險費為商品價格的3%,損害賠償最高金額為30000日元。
第10條(商品等的購入)
- 會員應依照本公司所規定之方法,申請代購商品等。
- 只有會員能夠申請代購商品等。
- 關於會員所提出之申請,應於獲得本公司回覆同意之後,會員與本公司之間的委託代購商品等之合約始得成立。
- 會員於提出申請代購商品等之後,即使在合約成立之前,亦不得取消該申請。
- 本公司對於會員所提出之申請,得逕行判斷是否同意受理。
- 會員與本公司之間的商品交付,原則上在本公司作出配送動作時即已完成
- 購買商品時,若有獲得紅利點數,屬於本公司所有。
- 會員對於商品等的代購與商品等的配送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以下稱“商品貨款等”),應負擔。其他非相關費用則由本公司負擔。另外“商品貨款等”包含賣方發送到本公司的運費,支付給賣家時產生的匯款手續費,其他相關費用等,日本國內的稅金以及各國通關產生的關稅,利用手續費,海外運送費用也包含在此當中。
- 於代購商品等時,會員須支付刊載於本服務上之費用予本公司。本公司得於未經事前告知下,逕行變更使用本服務之費用。
- 代購商品由於缺貨等原因導致無法購買時,將以本服務上所標價格減去該商品價格后的金額向會員請款,代購商品為拍賣品,且本服務上所標買入上限價低於中標價時,以該中標價或商品價格向會員請款。
- 會員應依照本公司規定之方法,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限內,支付本條第8項所規定之購入貨款等。
- 若會員未在本公司規定期間内支付商品等的費用時,會員須按照年利率14.6 %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延遲損害金。
- 會員不得擅自處理與本公司的合約中所形成之權利,例如轉讓予第三者,或是將該權利轉作擔保等。
- 若會員未在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內支付商品等的本條第8項所規定之商品貨款等,本公司得於未經任何催告下逕行解除合約。在本公司逕行解除合約之後,本公司仍可要求會員賠償已造成之損失。
- 若發生符合本條款第15條規定之任一事由,本公司於同意合約之後,仍可未經事前通告即逕行取消合約。
- 本公司在合同取消、商品等購買後,恕不將商品費用等退還給會員。
- 若會員拒絕領取商品等,本公司得將賣方所交付之商品等任意出售、拋棄、退還賣方,或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會員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11條(本服務之禁止使用商品)
會員不得將以下商品使用於本服務。
- (1)現金以及支票、票據、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類(包含機票、演唱會門票等票券類)
- (2)信用卡、金融卡等卡片類
- (3)金融機構之存摺或提款卡
- (4)書信或現行法中定義為書信之通信手段
- (5)活體動植物、已死亡之動物或動物剝製標本
- (6)人體,或人體的一部份、遺體、遺骨、牌位
- (7)飲料食物,或其他易變質或易腐敗之物品
- (8)興奮劑、大麻、麻藥、精神藥物與其他禁藥
- (9)槍砲、刀劍、武器、兵器、火藥類、爆裂物、毒物、劇烈藥物
- (10)醫藥品、醫療器材
- (11)兒童色情物品、成人影片或其他猥褻物品
- (12)以不正當方法或手段取得之物品
- (13)包含運送過程所經過之國家在內,受到進出口國、州、地方政府之法令禁止運送、出口以及進口等,或是受到限制之物品
- (14)其他在貨運業者之運送條款上未獲認可之物品
- (15)其他經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之物品
第12條(商品等之查驗與配送)
- 本公司於商品等寄達本公司後,基於確認內容物之目的,將對商品等進行查驗。查驗時,若經本公司判斷有其必要,將進行包裝材料之回收或追加等。但是,本公司並無查驗商品等之義務,查驗之結果,並不保證該商品等之品質、有無瑕疵、真贗,以及未違反配送地、經由地與目的地之所在國家的各相關法令之規定。另外、商品要透過本公司簽收以及查驗、無法要求賣方直接將商品發送到會員指定的海外或日本國內地址。
- 本公司依據本公司所規定之基準,執行前項所記載之作業。作業過程中,關於商品等與賣方所記載之商品等的說明(以下稱“商品說明”)之間,是否存在明顯差異一事,本公司將確認二者之相同性。此外,商品說明僅使用賣方所記述之原文,不包含自動翻譯之結果。
- 本公司原則上無法進行以下確認。未記載於商品說明中的內容之確認、品牌之真假等、需要專業商品知識之確認、單一商品的內容物超過25件的數量與狀態之確認、需要分解或組裝商品之確認、需要開啟包裝或封印等之確認、電氣產品等之運轉確認、CD等記錄媒體之内容確認等。
另外,本作業之結果,並不保證該商品等之品質、有無瑕疵、真贗,以及未違反配送地、經由地與目的地所在之地區的各相關法令之規定,亦不保證商品等可正常運轉,或是無破損。 - 進行本條第3項所規定之查驗商品等時,若發現違反防止轉移犯罪獲利之相關法律或其他法令之物品,或是有違反的疑慮之物品,本公司可採取通報警察或其他相關官署,或交出商品等之處置措施。
- 關於確認作業之結果,即使造成會員蒙受損失,除責任歸屬為本公司之情形以外,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於完成確認作業後,將代替會員辦理將商品等配送手續以及出口手續。另外會員可以指定的寄送地址為本公司認可的海外地址或是日本國內地址。本公司得依照確認時所統計之商品等的重量、尺寸,於本公司自行判斷下,逕行設定配送方法、國際運費、其他商品等的配送相關運費與手續費等費用。並且,商品等之交付日期應由本公司逕行決定,會員不可指定配送日期與時間。
- 關於前項所規定之商品配送,本公司應於會員自行承擔責任下,依照會員指示來執行。因此,關於發票所記載之商品名稱、商品金額、商品數量等、進出口之相關資料、進出口所需之關稅金額,以及收件國家規定不得進口等之措施,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此外,關於商品等在進口時所產生之關稅,以及寄送對象國家所課之稅金,應由會員全額負擔,並自行繳納。
- 會員凡未依照本公司所規定之方式提出申請,不得變更商品等的配送地點。
第13條(因商品等未送達而取消合約)
- 本公司於受理會員申請代購商品等之後,將代替會員向賣方購入商品等。因此,會員於申請代購之後,即使在本合約成立之前,亦不得因會員方之因素而取消該申請。此外,本合約成立後,亦不得取消合約。
- 若發生以下規定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得對會員取消購入商品等。
- (1)商品等的賣方提出要求取消購入合約時。
- (2)自向賣方下單訂購日起,經過30天後商品等之賣方仍未將商品等寄送至本公司時。但是,預購商品、訂購後始生產之商品等、以商品說明或其他方式於事前說明商品寄達必須花費較長時間之商品等則不在此限。
第14條(商品等的退貨)
- 依據第12條所規定之確認作業的結果,會員若查覺賣方於線上購物網站等所記載之商品說明内容與實際商品等明顯不符時,或是發生前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事時,應同意由本公司代替會員向商品等之賣方進行交涉,以便退貨與退費等。本公司將依據交涉結果,將賣方所退還之金額退還予會員。另外,針對交涉之結果,本公司不對會員提出保證。
- 依照前項之規定,卻將商品等退還予賣方時,會員必須負擔退貨之相關作業費用以及實際支出之退貨運費。
第15條(拒絕提供本服務)
本公司於以下規定之事由或有該疑慮之情形下,即使已一度同意提供本服務,亦得於事後拒絕提供本服務。
- (1)商品為第11條所規定之商品
- (2)會員所在地或商品配送處之地址無法確認時
- (3)貨運業者不願運送商品時
- (4)商品等遭海關禁止時
- (5)會員不支付購買費用,或支付出現風險等時
- (6)經發現本公司與賣方所提出之購入費用等或其他銷售條件上,有明顯錯誤記載時
- (7)經本公司判斷難以取得會員申請代購之商品等時
- (8)會員未在本公司規定期間内支付商品費用等時
- (9)會員未於本公司所規定之期限內,領取商品等時
- (10)會員違反本條款時
- (11)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時
第16條(無法交付的商品之處理)
- 本公司於收到第11條所規定之商品等時,得將該商品等任意出售、拋棄、退還賣方,或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 本公司在前條規定之事由(前條第1項及第8項除外。本條以下亦同。)存在的情形下,若本公司已收到商品,將自收到日起算,保管該商品30天。
- 會員若於前項所述之期間内解除前條所規定之全部事由,則得指示本公司將商品等配送至會員地址,或是指示本公司採取本公司所認可之方法。
- 會員若於第2項所規定之期間内無法解決前條所規定之全部事由,且該期間內提出希望處分商品的情況下,本公司得以出售該商品或是以其他方法進行處理。
- 依據本條規定對商品進行處理後,即使造成會員蒙受損失,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得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執行民事執行法之手續。
第17條(本服務之變更與廢除)
本公司無論何時均可於未經事前告知下,逕行變更或廢除本服務之内容。若因變更或廢除而對會員造成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本服務之暫停、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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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生符合以下所述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可能於未經事前通知會員下,即逕行暫停或停止本服務之一部份或全部服務。
- (1)對提供本服務所需之設備或系統進行維修保養或更新時。
- (2)因火災、停電、天災、系統障礙等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 (3)本服務所需要之電信業者未提供作業服務時。
- (4)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暫停或停止本服務時。
- 對於因為暫停或停止提供本服務而導致會員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第19條(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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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之任何行為,或是有該疑慮之行為。
- (1)抱持不正當之目的來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2)侵害本公司及其他第三者之商標權、著作權、設計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公開權等權利之行為
- (3)與詐欺等犯罪有關聯之行為
- (4)冒充第三者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5)不當使用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之設備,或是妨礙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的營運之行為
- (6)違反法令、本條款、個別條款,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 (7)妨害本服務的營運之行為
- (8)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 會員若因違反本條款或個別條款,而導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損失,本公司得對會員要求損害賠償。
第20條(本公司之責任範圍)
- 對於會員向本公司申請代購之商品等,本公司並不保證一定能在線上購物網站等購得。
- 員透過本網站上所刊載之廣告、連結等,所登入之以下網域外的網站,本公司並非其經營者。因此,對於會員因使用本網站以外之服務所蒙受之損失,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 本網站上所刊載的資訊當中,若經證實包含由本公司以外之當事人所提供之內容,則本公司對於該內容不負任何責任。
- 在會員使用本網站之過程中,若當中包含由電腦系統翻譯之訊息,本公司對於此類訊息的翻譯精確度及其內容,恕不負任何責任。
- 關於會員向本公司申請代購之商品等,若因應歸屬為本公司責任之事由而導致會員蒙受損失,在直接損害之範圍內,本公司將以第10條第8項之金額為上限,賠償會員該損失。
- 在會員使用本網站之過程中,本公司並不保證會員絕不遭受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所造成之損害。
- 關於會員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使用之一切機器與軟體,本公司不保證其正常運作。
- 關於會員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產生之通信費用,本公司完全不負擔。
- 本條已規定本公司對會員應負之所有責任,本公司於任何情形下,對於會員之利益損失、間接損害、特別損害、律師費用等其他本條中未規定之損失,均不給予賠償。
第21條(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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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聲明,截至合約簽訂日為止,無符合以下任一款所述之情況,且承諾將來亦不會符合。
- (1) 暴力團
- (2) 暴力團團員
- (3) 準暴力團團員
- (4) 暴力團關聯企業
- (5) 總會屋等、標榜社會運動之敲詐集團、特殊智慧型暴力犯罪集團等
- (6) 與本條第1款至第5款所述成員有社會或經濟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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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承諾不親自、不利用第三方進行以下任一款之行為。
- (1) 暴力脅迫行為
- (2) 超過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索取行為
- (3) 交易時,使用造假、或採用威力損害對方信譽、又或有妨害業務的行為
- (4) 其他符合上述各款之行為
- 本公司如符合第1項所述任一款之情況、或有前項所述任一款之行為、又或根據第1項規定做出的聲明、承諾有虛假,則可與其解除合同。
第22條(準據法與合意管轄)
- 本條款與個別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 關於本條款與個別條款若出現紛爭,應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專屬合意管轄法院。